其他
北京: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这些内容!
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“投资收益保持在XX%以上”“XX分钟到达某地标建筑”“买房能落户”等承诺内容。为进一步激发广告经营主体活力,发挥商业广告对实体经济的助推作用,促进广告行业、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,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《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(征求意见稿)》,征求意见将持续至11月13日。
征求意见稿要求,房地产广告应坚持“房子是用来住的,不是用来炒的”定位,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。房源信息应当真实,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。
根据征求意见稿,房地产广告应明晰相关重要信息,主要包括房地产预售、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、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;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,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、生活空间;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、商业、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,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,应当在广告中注明;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,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、年期等。
编辑:夏会儒
审核:张秋晨